|
關於近日來媒體報導柴犬致死案,經當事人週邊親友得知動保局未經當事人同意,竟將當事人之姓名、住址、電話、照片及訪談記錄洩漏給媒體, 而媒體又僅憑動保局並非完全正確的資料,且未經求證而大肆報導 ,造成當事人(房東)二次傷害,因無法認同媒體如此行徑特此聲明:
1.此房客於4月中開始欠租,4-5月底這段期間當事人數度催租未果,最後依民法440條第二項之 規定,才得於6/11日經公證人陪同強制進屋察看因而發現此事,並於6/12通知動保局處理,在媒體連日來報導這段期間,房客與當事人租令契約仍未消滅,並非媒體所報導租令已到期而搬走.
2.經當事人多日查證,證實此房客5月中仍在租屋處,4/24當天只是在搬物品.
3.6/15日華視記者竟得取得當事人電話,當事人在通話過程中,在未知情的情況下遭該台記者錄音,並未取得當事人同意撥放通話內容,並於當日中午撥出,該記者竟為了播報新聞不惜冒險觸法,如此行為讓人深感沉痛,難道台灣媒體都是用如此手段播報新聞嗎!!!
4.事情會如此發展也是當初此房客與當事人所料想不到,此事已交於警方,當事人希望末在給予此房客沉重的輿論壓力,避免發生難以彌補的事情,畢竟此房客尚稱年輕,人難免有犯錯的時候,她會負該負的責任.
|